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徐荣康  朱建宇  李波  王远洋  
该问题已关闭

人事仲裁有限定条件吗?像我这样的情况可以申请人事仲裁吗?

河南-安阳 10-09 17:48  悬赏 5  发布者:DSN6426 回答:(1)
在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工作九年【刚上班半年为试用期--领一半工资】,于2002年1月1日上班,于2008年年底单位跟本人之间签订了聘任证书【专业技术人员】3年,但没有签订合同。在本单位上班至今,有许多不够资格的人员办理了合同手续---“因为有关系”!!!而本人却在办理所谓的【人事代理合同】时,被上级机构【县卫生局】告知不能办理,理由是本单位办理的人数太多了!本人一直享受着单位的【临时工】待遇,领着单位领导所规定的80%的工资【不知道以何为标准】!请问:这样的情况能申请人事仲裁吗?如果能的话,本人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人事仲裁机构应该到哪里找到?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0-11 11:24
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如果属于劳动关系则根据法律规定起诉时限为发生争议的1年内)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西城区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江苏无锡
安徽合肥
江苏苏州
广东深圳
广东茂名
黑龙江黑河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菏泽
人气:218680
北京 西城区
人气:4564486
辽宁 锦州
人气:441911
湖南 长沙
人气:546111
福建 泉州
人气:1962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