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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中限制范围的界定和补偿问题 广州市

广东-广州 02-20 22:08  悬赏 10  发布者:seanse……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就职于某集团的广州分公司。入职的时候与原公司签有一份竞业协议,其中对于限制范围有如下表述:“本协议所指与甲方相竞争的业务,应理解为与甲方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领域,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行业:1.从事A,B,C,D等相关种类产品的生产,研发,销售的个人和组织形式;2.从事a,b,c,d,e等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现在我想辞职去另外一家公司,从事F种类产品的研发,应用于f行业,从产品种类和应用上都与广州分公司甚至和公司所属集团没有构成竞争关系。但新公司在另外的行业中与本集团在上海的分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不过本人在新公司不负责这一块业务,对原集团上海公司的情况也不了解,甲方也只是广州分公司,不是整个集团。现在公司以违反竞业协议限制为由威胁我。请问,对于本人这种情况,是否违反竞业协议中的限制?
另外,在竞业协议上没有注明公司对本人的补偿金额,只是说按照国家(当地)规定进行,打听得知在最后离职的时候会签一份补充协议,公司打算每月只补偿给我500元,还不够我现在月薪的10%,而协议上规定违约金是200万,请问这样是否公平合理?广州有没有明文规定补偿的金额?如果我觉得不公平,不签补充协议而公司以此为由而拒绝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有什么办法应对?
谢谢各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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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21 09:56
协议约定违法的部分是无效的
回复时间: 2014-02-21 09:50
竞业协议无效
追问:

那么请问能不能提出仲裁,解除这份协议呢?感谢刘律师

回答:

仲裁,无效认定即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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