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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律师向法院申请对死者住院期间所用药品进行药检,法院不予支持。请问可以做药检吗?

新疆-乌鲁木齐 02-24 21:22  悬赏 0  发布者:XXC11 给我留言  回答:(2)
事情经过:2013年6月8日下午我骑小型电动车与一骑自行车(女,51岁,残疾,先天性脊柱侧弯,其他病不详。身高约135厘米,体重约33公斤)发生挂擦,我电动车前轮蹭到自行车后轮,骑自行车人摔倒,我赶紧找人将骑车人送医院,交了3000元住院费,医院检查后,确诊:为右耻骨鹰嘴骨折、头部轻微外伤,右膝外伤,先天性脊柱侧弯。然后住院治疗。安排完这些后,想起应该报交警,急忙到交警大队,把事情经过反映了一下,交警答复:这样的情况,你们双方协商解决。我就跟入院者商量,先住院养伤,等出院后一并协商解决。入院治疗37天后,伤者死亡了。然后伤者家属把我告上法庭,要求我赔偿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9万余元,开庭一次后,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下发民事判决书,判我赔偿死者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共计54.9万元。我不服判决,准备上诉至中院,第一、死者死亡后没有法医鉴定,第二、我的律师向法院申请对死者住院期间所用药品进行药检,法院不予支持。请问可以做药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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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25 10:42
既然你已经请了律师,直接和你的律师商量即可。我们不方便对已经有律师的当事人再发表意见。
回复时间: 2014-02-25 13:57
1不能做药检。所有到医院的医疗器械和药品都有批号和药检合格证明。如果因为一次死亡就对所有的药品进行药检,是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常理的。除非,你有明确的证据或者线索证明该死亡是由药物过敏或者药物失效等造成的。事实上,药品有破损,外包装有污染都不可能在医院使用。所有过期药品医院都是可以直接退货给医药公司的。这一点上不可能存在药品有问题的情形。至于药品混用的风险,你看住院的用药清单即可。
2如果你对判决不服,还是好好想想事故本身和对方原始的身体状况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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