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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侵权纠纷

上海-黄浦区 10-11 16:24  悬赏 0  发布者:sunjun…… 给我留言  回答:(0)
请教律师:希望得到解决以下纠纷的好方法、好建议。谢谢!
一、事由:
(一)上海某区法院院长的亲妹夫(下称,老三,现为该公房新承租人)侵犯本人(下称,老二妻)的公房使用权和个体经营权,长期来不肯交还属于老二妻使用的住房、营业用房和使用钥匙,还不断擅自出租老二妻营业用房获取租金。该公房纠纷受上述法院管辖。
解放以来,该公房一直由我公公为原承租人,他与三个儿子同住。85年,我与原承租人二儿子结婚落户。该房内分户为三独立户口本(原承租人与老大、老二及其妻、老三及其妻)分别使用(南、中、北)三个独立的房间。约95年,老二妻(中间)与老三(北间)取得各自个体营业执照。
1997年5月,甲方改建公司与乙方老大、老二、老三签订“旧房改建分配协议”,不要原承租人签约。改建公司承诺,对该房进行二个月的改建修缮后,凭乙方“旧房改建分配协议”正本,将原房交还乙方回搬使用。改建公司违约到97年底,正遇原承租人病故,改建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按约向持有“旧房改建分配协议”正本的老大、老二交回房屋,却让没有协议正本的老三占用了全部房屋,引发纠纷。
1999年期间,现法院院长当时为改建房屋所属区工会主席。改建公司与当地房管部门联手发出通知,确定老三为承租人。老大、老二妻不服,提起诉讼。由于该区工会主席这层关系,法院判决老三为新承租人。改建公司随之出具“2000.1.12(动拆迁)住房调配单”(擅自剔除了老大回搬安置的名字)交老三办手续,但仍不按“旧房改建分配协议”保证乙方老二妻回搬使用,也不纠正老三已强占全部改建房屋的侵权行为。
2000年7月,老三挂号信至老二妻:要老二妻交房租,但明确表示,他作为新承租人,不同意老二妻使用该公房恢复营业。 
2000年,法院院长上任。老大、老二妻向该区法院诉请:改建公司履行“旧房改建分配协议”义务和违约赔偿。案子移送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改建公司改建日期违约5个月,赔偿老二妻每月2500元停业损失,支持改建公司的“动拆迁调配单”,其余诉请遭驳回。、市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后经再审,(2002)再1号判决书再审查明:该房南间有原承租人居住,中间由老二妻开店经营,北间由老三开店经营。本院认定:----原判决将旧房改建认定为动拆迁,属定性错误。--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改判第四项:“旧房改建分配协议”的签约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据此,改建公司只纠正“动拆迁”为“改建修缮”,重新出具“2002.11.2(旧房改建)住房调配单”(补上老大名字),但是仍未纠正老三已强占全部改建房屋的侵权行为。黄浦区法院受理老大、老二妻执行申请,但以改建公司已将“住房调配单”交老三,认定不存在执行内容。向市高院反映,市高院复信黄法院执行,但黄法院拖延至今不予执行。
(二)2007年,发现老三擅自将老二妻营业房屋出租给他人获取租金后,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查处。有关部门获悉老三阿舅哥是本区法院院长,不予查处。 
2009年3月,经中间人双向协商,老三与老二妻达成“房屋置换协议”约定:老三分当年3月底和6月底二次各支付15万元费用(按当时市场价2万元/每平方)完毕,老二妻迁出户口。协议没有约定违约责任。
事后,老三支付费用违约:09年3月支付5万、4月支付10万、9月支付5万、2010年2月支付3万,共支付了23万,其余至今没有支付完毕。
今年初,老二妻通过中间人提出,因老三违约一年多时间内,当地房价由2万涨到3万/平方,要求老三按其最后付款时的当地市场价补足差额。老三拒绝,表示放弃置换,反称老二妻违约,要求在5天内转账返还23万元,同时索要23万元的10%违约金,否则为房屋交割完成。老二妻回信,要求老三先交还属于老二妻使用的全部房屋、使用钥匙和老三擅自出租老二妻营业房屋获得的租金后,才能返还23万元。不认可老三自称房屋交割完成。中间人说,老三只肯交出一只钥匙,不肯交出全部钥匙及获取的租金。老二妻再回信老三,重复要求老三必须先交还属于老二妻使用的全部房屋、钥匙和获取的租金,停止继续侵权行为。信遭老三拒收,被邮电局退还。目前,老三仍侵占老二妻房屋,出租获取租金。
二、老二妻要求
1、要求老三排除妨碍,腾交老二妻营业用房(该房中间)和使用钥匙;
2、要求老三交出该房南间和公用部位使用钥匙;
3、因老三从2000年到2010年才肯交出1只房屋使用钥匙和不同意老二妻恢复营业,要求老三赔偿本人停业损失每月3000元(根据老三目前出租获得的月租金计,时间:暂计:2000年7月起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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