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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江苏-泰州 10-11 18:04  悬赏 10  发布者:zm_82 给我留言  回答:(2)
律师你好!
  我是江苏靖江的,于2010年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固定期限为: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内部的其中条款:1、甲方承诺每月26日为发薪日。2、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大病补助四项保险。但到目前(2010.10.11)一直以公司经济紧张为由没有履行上述的2项条款。
  请问:在这情况下我想跳槽,要承担违约责任吗?他没履行条款算是违约在先吗?(他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月发工资以及交保险)
  麻烦律师了,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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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0-11 18:07
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单位未依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回复时间: 2010-10-12 08:45
你说得对,属于公司违约,你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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