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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校内考试补考替考被开除学籍

 02-27 16:36  悬赏 20  发布者:诸葛一族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回答:(4)
2月23日在校内帮同学替考,请问学校有权开除学生的学籍吗?这样处理是否太过严重,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能否起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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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2月27日 16时37分
认为处罚过重的,可以行政诉讼
追问:

首先,谢谢您的关注,,行政诉讼是起诉学校还是教育行政部门呢?希望再次能得到您的答复

回答:

学校即可,他有教育部门授权。祝你维权顺利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27 14:45
你起诉学校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小的
追问:

只是校内考试,而且只是补考替考,且是初犯,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成绩优异,只是碍于同学情面,一时糊涂帮同学替考。学校就要一棒子打死,不给改过自新的机会,等于给学生判了死刑。这是否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或者对学生家庭也是过度伤害,有失公正。以前有过类似的案例吗?谢谢您的回答。。非常感谢。

回复时间: 2014-02-27 15:09
你好,你的问题回复如下:
你若严重违反了校规,是可以开除的。
追问:

首先,谢谢您的回答。。。只是校内考试,而且只是补考替考,且是初犯,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成绩优异,只是碍于同学情面,一时糊涂帮同学替考。。记得温总理在剑桥演讲时遭干扰,对于干扰者的处理,总理说了一句话,对于犯错误的学生,最好的方法是,在学校继续教育,是啊!最好的教育是学校。学校是教化人的场所,不是一推了之,,学校将犯错的我们开除,对我们的将来是完全不公正的,应该给机会改正。从《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将“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与“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作并列式规定的法律表述来看,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显然不应侵害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开除学籍的处分,使一个学生不能再在其接受教育的高校继续接受教育,正是对受教育权的剥夺,而受教育权无疑属于“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因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各高校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中,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均违背了《教育法》的规定,应属无效,不应作为开除学生学籍的合法性依据。学校是否混淆了违纪与违法的关系,对原告开除学籍的处分,以纪律处分之名剥夺原告法律权利,系违法行为呢? 希望再次得到您的答复

回复时间: 2014-02-27 17:19
处罚过重,可以起诉学校,要求撤销处罚决定,重新处罚。
追问:

谢谢您的关注,真心觉得新上任的校长在执行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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