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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广东-广州 10-11 19:42  悬赏 20  发布者:q1a2z3 给我留言  回答:(2)
2004年6月16日,A酒店因欠个体工商户甲、乙、丙的借款无力清偿,经协商,将酒店的音响设备作价6万元抵偿给以上三人。其中抵偿给甲3万元,乙2万元,丙1万元。甲、乙、丙三人均将酒店开具的欠条交还给酒店,三人约定由甲负责实际保管音响设备并联系买主。2004年10月8日,甲打电话给乙,称:丁要买音响,价款5万元,你的意见如何?乙表示不同意按此价格出售。同月26日,甲在未告之乙和丙的情况之下,将酒店抵债的影响以5万元卖给了丁。得款之后,甲付给乙2万元,其余3万元归己。丙获悉后,与交涉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与丁之间的音响买卖合同无效,判令甲和乙返还其应受偿的1万元及其利息。甲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乙辩称:本人的2万元债权清楚,理应得到偿还,本人没有参与买卖音响行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问题:1、本案中存在那些法律关系?
2、酒店与原被告三方以音响抵债的协议是否有效?
3、甲未经乙和丙的同意出卖音响,买收人丁能否取得所有权?为什么?
4、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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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0-11 20:08
本案中有多个法律关系,酒店与三人的抵押协议有效,丁能取得音响的所有权(如果是善意取得),法院可能按照甲乙丙三人的债权比例分配5万元。
回复时间: 2010-10-11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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