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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

北京-朝阳区 02-27 21:05  悬赏 0  发布者:ydqyhx…… 给我留言  回答:(7)
A男、B女,A和B是夫妻,B婚内到法院告A侵权,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A立即停止对B的名誉侵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删除互联网上所发与本案原告B相关的帖子;
2、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XX网上发表向原告B赔礼道歉的文章,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3、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请问A和B离婚判决时,法官是否会依据以上判决认为男方A有过错,在财产分割时倾向于女方B?
问题补充:
请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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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27 21:10
这是不能认定男方过错的
  •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2-27 21:43
您好,一般不会认定男方过错
回复时间: 2014-02-27 22:02
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回复时间: 2014-02-27 22:23
这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
回复时间: 2014-02-27 22:27
你好,不属于男方有重大过错,婚后财产应夫妻均分.
回复时间: 2014-02-28 09:09
你好,关于夫妻一方侵犯名誉权,一般不能认定为夫妻离婚中的“过错”,不要以此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4-02-28 11:16
您好,要看实际情况,如情况严重,可以视为故意损害夫妻感情,存在过错,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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