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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地下室等问题

河北-唐山 02-28 08:34  悬赏 25  发布者:wl8812…… 给我留言  回答:(2)
一供暖费
开发商要求提前缴纳2014年的供暖费是否合理(一般不都是7-8月份才交的么?)
二预存公共电费
开发商要求缴纳预存公共电费600元(但是我看合同里规定物业费里包含电梯及公共设备电费)这个个钱还用交么
三违约金
悔当初没细看合同 违约金为万分之0.1 但是开发商这个钱也不想给。。。
四地下室
当初买房的时候地下室是捆绑销售花钱买的 现在说地下室公摊面积约50%左右是否合理?
我看《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九条 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这里面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到底是什么意思啊 符合我们买房时候捆绑销售的地下室么?还是说开发商独立对外卖的地下室啊?
这文件的意思怎么理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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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28 09:35
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4-02-28 09:56
是指在规划审批的时候是独立的可以出售的建筑,这种原则能单独办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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