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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 02-28 11:20  悬赏 0  发布者:liuyan…… 给我留言  回答:(1)
张配珍,临清市联创实业有限公司(地毯厂)工人,临清市人。2011年11月26日晚,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临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被告韩福国(河北省临西县河西镇公安分局协警,随五里村民,其父:韩金锋,随五里村村书记)一次性赔偿张配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92527.88元,被申请人拒不赔偿义务。
张配珍:于2012年9月20日申请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案由临清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梁玉兰法官接受管理。期间与法官长期见面联系,都没结果。于2014年2月11日法官梁玉兰让重新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又于2014年2月17日梁玉兰法官告知:临清市人民法院执行庭无法异地强制执行。
请问:临清市法院2012年9月20日在递交强制申请书时不说明,一年五个月后的2014年2月11日又叫重写强制申请书,一星期后的2月17日才告知临清市人民法院异地不能执行。临清市人民法院梁玉兰法官,在这一年的时间里为这个案子都做了什么??????
同生活在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里,如本市市民在本市被异地人员伤害,国家的法律对异地人民就无效了吗?
求助社会给予帮助!!!!!
张建军 手机号码:15028897229
张配珍 手机号码:15226857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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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28 12:24
平复心情,沟通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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