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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离约定的赔偿金

浙江-温州 02-28 13:04  悬赏 25  发布者:wang10…… 给我留言  回答:(4)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我公司劳动合同针对以上第四条约定的如下:
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按照未提前通知的天数以其本人日平均工资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乙方与甲方签订有其它协议的,按协议相关内容执行。

请问针对自离员工,我们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执行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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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28 13:06
举证赔偿
回复时间: 2014-02-28 13:10
必须证明实际的损失。
回复时间: 2014-02-28 13:12
要看对公司是否造成了损失
回复时间: 2014-02-28 15:42
若没有证据证明员工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则该赔偿约定不能执行,对员工没有约束力。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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