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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的公租房的云里雾里

上海-虹口区 03-01 21:49  悬赏 0  发布者:jck194…… 给我留言  回答:(1)
杭州老人要请深化改革的物权律师

上世纪的公租房仅仅是使用权吗?

  一位马年是本命年的老者(73岁了吧),60年代大学毕业服从分配,户口迁离上海,在外地企业工作到退休,高工职称。
  他的中国梦,就是叶落归根,退休后可以回上海会亲访友,安度晚年。
  90年代初,50多岁了,筹划退休后的归宿,可是上海的公租房早已被老二占据。那时没有商品房,怎么办?回沪只能住旅店了!
  也是上天不负有心人,巧遇一位颜姓小学同学,60年代支援大西北,后以养殖为业,亏损累累,只有上海10平米的公租房,由于常年在各地搞养殖,父母亡故后,一直空关,连区区租金也拖欠多年。颜某缺乏资金,与蒋工(那位高工简称)协商,借了十几万,出具委托书,将那公租房和房卡均交给蒋工全权处置。蒋工自93年就开始使用此公租房,及时缴纳租金,并结清了颜某多年积欠的租金。
  颜某始终没有办法迁回自己的户口。房卡具名还是早已亡故的颜母。
  2003年,由于在各地打拼的颜某还是无积累,无法偿还蒋工的借款,就将此公租房的“使用权”置换抵债,出具了承诺书。
  2013年,此公租房面临拆迁。且颜某早已不知去向。那么,实际租赁了20余年的蒋工是补偿的对象吗?
  事实上,公租房是中国的特色,名义上“所有权”是国家的,现在却变化成“物业管理公司”(房管所转制而来的特别“企业”)的;
  而上海征收补偿公租房的补偿规定却是,所有权人(物业公司)仅占2成,“使用权人”(租户)却占8成,且为补偿合同的主签主体。
  可见,此“使用权”已经明显物化,至少反映了80%的物权。这与民法的使用权完全是二个概念了。
  其实,过去公租房是福利房,本来就是一种物化了的权利,承租人也早有了占有、分割和处分的有限权利。
  改革期初,可以按照工龄低价购买,也是此一“不完全所有权”的反映。
  民间也都明白公房卡的价值,早就成为一种交易的标的,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只是各地的房屋管理条例有所涉及)
  2000年前后,各地在住房改革中,也出台了各自的还原其物权属性的试行政策,使其可以合法交易。
  过去这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说法,只能带来“所有权人”寻租的弊端,带来社会家庭不和谐的弊端,牵连到“户口制度”,在拆迁过程中带来了更多的折腾!
  在当前改革深化的时机,90年代以前的公租房的所有权属性必将浮出水面,还其本来面目。
  据此,蒋工应是事实上的主体,也将是深化改革后法律上的用益物权的主体。相信蒋工的中国梦能够实现。

   【注】此文中的公租房,是指上世纪房管所分配的公房。     
                              蒋工  13805729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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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3-02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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