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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不正当转让 遇拆迁 经济损失谁来承担

辽宁-沈阳 03-02 18:16  悬赏 0  发布者:oo5407 给我留言  回答:(1)
小李在某机关单位门口承租一门市,租房协议一年一签,协议上标明如遇特殊情况要出租,出兑,需经房主同意,并重新签订合同,否者房主不承认转兑关系,出现问题由小李负责。
2013年9月份小李将店铺转让给小井(转让内容包括装修、设备、货物、租赁合同及营业手续),并私下两人签订转让协议。在此期间该单位并不知情,而在此之前该单位已经通知小李明年要拆迁的事,并表示不再续租,但只是口头通知并没有形成书面文字。
协议标明转让费共计18万元,小井先付14万并接手店铺经营,剩余4万由小李帮小井跟房主续签第二年合同并办理其他过户手续后再支付,如果双方均未能跟房主签订继续经营的合同,则不支付4万元,但此后造成无法经营的损失由小井自行承担(其中之字未提遇拆迁事宜)
2014年1月1日合同到期该机关单位要收回门市不再继续对外承租(原因:门市违建遇政府拆迁),2014年2月25日,行政执法到达现场对小井下达拆迁口头通知,并要求小井于4月1日之前搬离。
请问此时小李的这种在房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店铺私下转让造成小井经济损失的行为是否合法,小井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小李对其进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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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03 09:50
本律师认为,小井与小李的协议中的一下内容可以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协议标明转让费共计18万元,小井先付14万并接手店铺经营,剩余4万由小李帮小井跟房主续签第二年合同并办理其他过户手续后再支付,如果双方均未能跟房主签订继续经营的合同,则不支付4万元,但此后造成无法经营的损失由小井自行承担”。
合同到期后小李没有义务对小井承担担保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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