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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理推断能成为反驳的依据吗?

 03-05 10:52  悬赏 0  发布者:Jerry2……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3)
原告与被告的关系是委托关系,其实原告也是一个中介个人。
原告起诉被告的主要证据是一张“收款收据”(一式两份),付款方:被告,收款方:原告。
其中写有“收到中介费3000元(卖房)”,“余下4000元过户当天交齐”。这关键的“余下4000元过户当天交齐”,没有明确地表达出用途和收款方。在原告附注在中介费的收款收据上时,向被告的解释为:“这4000元中,有2000元是交付给中介公司的服务费用,另有大约2000元房屋所欠的管理费用需要交付,并且原告也可代被告转付。”因为这笔4000元的费用确是被告在过户当天所需支付的(并非支付给原告),所以被告当时认为过户当天支付也就是了。

本案中原告的诉求为:在房屋的交易过程中,被告应付给她中介费用7000元(已付中介费3000元,还需再付给她4000元)。希望大家能够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一下:若你是卖房人,有一个中介个人答应给你找买家时,却带来了另一个中介公司及中介公司所找的买房客户。你在卖这套房子时,就需要支付两份中介费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中的正规中介公司约定服务费用为2000元,而你怎么可能去答应支付那位中介个人中介费用7000元呢? 
 对于被告而言,原告与中介公司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其实质是一样的,标的也是同一所房产买卖,被告不可能在给予两者的中介费金额上有如此巨大的差异。这是常理呀!

另有一套房屋也是原告做为中介方,为被告找的买家。原告在交付定金给被告时,就约定了中介费用为2000元且清晰注明了用途为中介费,收款方为原告。
这套房的面积、成交金额与本案中引起纠纷的房屋相仿,卖方都是被告,而且中介方也都是原告。按常理推断,其对房屋交易的中介收费标准不该如此大相径庭,厚此而薄彼。

这样的两个推理能成为反驳原告“收款证据”的依据吗,法院会考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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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广东-深圳]
  • 关淼律师
  • 电话:15817444896
  • 15322积分
回复时间:2014年03月05日 11时30分
推理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明自己的观点需要有证据或者法律依据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05 11:23
一、你的推理是理由,但是不充分。
回复时间: 2014-03-05 14:50
推理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推理可以作为你的辩护观点。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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