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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女友,因故分手,赠予的财物可否要回?

 03-07 18:37  悬赏 25  发布者:shason…… 给我留言 地区:内蒙古-呼伦贝尔 回答:(2)
和女友相处,1月15日认门,赠送了金手镯一只价值11500元,附带父母亲戚给女友见面礼6400元。后来相处又赠送4300元手机一部。与2月13日因故分手,请问可否向女方索要这些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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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3月07日 18时43分
答:不是彩礼,不能再主张返还。
追问:

这不属于附加条件的赠予么?

回答:

答:在赠与时,并没有约定。

追问:

认门时候的财物都是女方索要的。并且购买金手镯的时候,我已经跟她说明这是彩礼四金中的一金

回答:

答:彩礼是要返还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07 18:54
依法是不能要回的,因为是赠与行为,交付即为生效。
追问:

这不属于附加条件的赠予么?

评论者:陶志刚律师
时间:2014-03-07 19:46
要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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