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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什么是有过错方

北京 10-13 21:58  悬赏 0  发布者:李言达 给我留言  回答:(9)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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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13 22:00
具备你所列的(一)、(二)、(三),还有“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任何一种情形的,即为过错方。
回复时间: 2010-10-13 21:59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有上述情况就属于过错方。
回复时间: 2010-10-13 21:59
符合这几条的就是有过错方。
回复时间: 2010-10-13 22:01
你们大晚上的都不累吗?辛苦了 
回复时间: 2010-10-13 22:19
呵呵,上述三种都属于有过错方。。
回复时间: 2010-10-13 23:00
有过错方就是有上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
回复时间: 2010-10-13 23:13
是的,但是取证困难。
回复时间: 2010-10-13 23:27
是的                
回复时间: 2010-10-14 06:45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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