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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个人名誉

重庆 10-14 09:00  悬赏 15  发布者:XpR5363 回答:(1)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违反了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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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0-14 16:00
违反了那就依法追究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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