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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
广东-东莞 03-10 16:30 悬赏 15 发布者:qgy129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是在校大学生,因手机被抓作弊,学校要给的处分是留校察看。然后里面存在的问题有,1、监考老师上报的意见是用手机互相传递答案,我们一起被抓的四个都没有使用通讯方式作弊,只是用来看文档2、学校的学生手册上把作弊分为9种情况,我们是被定性为第7条,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然后与之相对应的还有第4条,使用电子器件(非通讯设备),我们也能提供证据证明我们当时没有使用通讯方式作弊,但是学校就说:不管你的手机当时具不备具备通讯功能,你们使用没使用通讯方式作弊,只要是手机就要归为第7条。像这样的情况可以提起诉讼吗?希望学校能从实际出发,考虑到我们当时没有使用通讯方式作弊,能定性为第4条,而不是像学校领导说的,如果这样的话不便于学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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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3-10 16:35
无论方式如何你的行为都欠妥,好好反省认识错误,才是正确对待人生挫折的办法
- [广东-广州]
- 江珍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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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3-10 16:53
跟教育局反映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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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3-10 16:58
与教育局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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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祖虎律师
- 149482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3-10 17:06
跟教育局反映
追问:
学校护老师,那教育局也会护着学校吧!领导直接说
:“那你们就是说老师错了?”明明她上报的就是错的,证据我们也递交上去了,他们也接受了我们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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