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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婆是2013年6月1号认识的,于2014年1月10号登记结婚

广东-中山 03-10 19:40  悬赏 0  发布者:短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和我老婆是2013年6月1号认识的,于2014年1月10号登记结婚,现在因性格不合,大家想协议离婚,而且我们登记前和登记后,都没1起正式同居过,只是单纯的过夜关系,没有1起正式生活过,她来过夜的频率是1个月两次左右吧,这种关系算得上是同居关系吗?而且不存在我的过错(小3和其他因素过错对她造成不可避免的伤害)请问我有权力追讨登记之前,我送她的戒指和礼物吗?她有权力索偿离婚的赔偿吗?现在她说是我先提出离婚的,想索要离婚补偿,根据现在的婚姻法,我该如何处理这问题,求详细的解答,谢谢个位律师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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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10 19:45
她要求赔偿是没有依据的
回复时间: 2014-03-10 19:49
你们属合法夫妻关系。你没有权利追讨赠送的戒指和礼物,她也没有权利向你索赔。
回复时间: 2014-03-10 19:53
她也没有权利向你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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