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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赠予等财产纠纷

江苏-南京 10-15 02:54  悬赏 15  发布者:xLo559 回答:(1)
2004年元月父母出资,以女儿(当时年满18岁)名义注册股东,女儿出具股权全权委托书让父亲管理公司。     2008年12月父亲用5%股权置换一套70万元的房屋(5%股权折价65万元加5万元现金),该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     2009年父母离异,离婚协议中明确该房屋给女方,剩余股权给女儿。 2010年10月女儿起诉父亲,要求偿还股权转让款65万元的一半。     请问:父亲以处分她人财产无效为由,申请离婚协议中对该房屋处分行为无效,而将房屋直接返还给女儿。这样能否得到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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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0-15 07:10
不能得到支持,因产权登记为双方,并非女儿,因此,房屋不为女儿所有,你们进行协议处分是合法的。
其次,以购买角度而言,你女儿并未提出异议即用股权换房的方式,即为认可。也不能以股权转让未经权利人同意而无效,何况股权转让还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因此,你的理由不成立。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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