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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孩子能判给我么?很痛苦
北京 10-15 08:04 悬赏 15 发布者:fyT6475 回答:(9) 本人:35岁,女性女儿:8岁共有住房一套,汽车一辆双方均有稳定工作,收入相当我和丈夫离婚,丈夫必须要女儿抚养权,我很痛苦。孩子是我父母带到3岁,之后上幼儿园上学,只要学校不上课,均由我父母看管,尤其和我母亲感情深厚,女儿也明确表示要和我一起。丈夫的父母没有能力照顾孩子,我婆婆是老年帕金森。丈夫本人8年中与孩子在一起的时间屈指可数,没有带孩子玩过一次,平时回家和孩子也不说话。生活起居、学习一概不管。孩子非常不愿意和他在一起。如果走法律程序,孩子判给我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丈夫在法院有关系,是否能影响到判决结果?我心里没底!请专家帮助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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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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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15 08:06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所以综合你说的情况 跟你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所以综合你说的情况 跟你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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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15 08:51
可以要求。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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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15 10:24
通常法院对孩子抚养权的判决会依照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根据你陈述的情况,孩子判给母亲的可能性较大,但是也需要相关证据的支持。
- [北京-朝阳区]
- 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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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15 09:47
可以争取
- [北京-海淀区]
- 祝永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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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15 10:34
你好!
可以争取到孩子的!
可以争取到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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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15 10:56
您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的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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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15 10:59
中国毕竟法治环境不理想,但是我觉得你还是有利的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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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15 11:32
对于离婚案件孩子抚养权问题一般都坚持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目的,哪一方对孩子的成长有利,则一般会判给这一方。
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
两周岁一下的小孩,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
两周岁一下的小孩,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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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15 13:08
可以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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