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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策政策与拆迁安置

广西-南宁 03-13 22:54  悬赏 0  发布者:wingxs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是广西南宁市人,2011年7月生育一子,孩子六个月时与孩子父亲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我们都是初婚,孩子也是头胎。我们都符国家法家晚婚晚育年龄。我生孩子时已经29岁。但是计生部门给我开具了七万元罚款告知书。我是被拆迁户,由于无力承担七万元的巨额费用,所以被计生委及城区政府以未缴此罚款为由,剥夺我本人的被安置资格。我想问,他们这么做有法律依据吗?交不上社会抚养费全法权益都要被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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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14 09:09
您好!
严重违法。
建议聘请专业律师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媒体曝光、谈判等手段维权。
详情可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4-03-14 09:11
没有依据,这两个法律关系,他们是违法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可来电祥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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