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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纠纷咨询

湖北-武汉 03-14 15:49  悬赏 0  发布者:revo 给我留言  回答:(4)
1、我公司(第三人)与某公司(被告)之间的合法生意往来,因存在被告产品质量纠纷问题造成未结清余款,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原告起诉被告一案,使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条对我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并将公司法人的个人资产一起追加为第三人。
3、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对第三人的账户资产进行冻结、查封。
4、请问冻结、查封第三人公司账户、法人个人资产是否合法?特别是冻结、查封法人个人资产,请给予解释为盼,谢谢!
5、补充:原告在湖南、被告在广东、第三人在湖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14 16:18
涉及起诉建议聘请律师应诉,公司查封与个人为两码事
回复时间: 2014-03-14 18:01
起诉建议聘请律师应诉,公司查封与个人为两码事
回复时间: 2014-03-14 18:36
建议带上书面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为宜,商议最佳的解决方案。如有疑问或需要律师协助,可以致电武汉王建峰律师。
回复时间: 2014-03-15 12:29
对方已经起诉了,建议你也应该积极迅速聘请律师应诉,以维护最大限度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如何处理和操作,建议到律所由律师为你免费提供法律帮助。带上现有的材料。
如需进一步咨询,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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