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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专家看看一下保密协议是否有漏洞?
广东 03-17 16:53 悬赏 0 发布者:五花兔尾巴 给我留言 回答:(0) 企业员工保密合同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深圳赤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将在乙方任职,并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自合同签署起及任职期间与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制定下列条款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自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起,到在乙方任职期间结束为止,甲方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或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
1. 乙方的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产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 乙方的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创意,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 乙方的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 乙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手机应用相关代码、产品架构、界面设计、功能界面、后端开发、发明创造、产品创意、作品、设计、信息、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测试数据、测试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5. 乙方的其他秘密
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代码、功能界面、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主动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甲方同意被乙方应用和生产的;甲方在劳动合同期内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应用相关代码、界面设计、发明创造、产品创意、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甲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甲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交纸质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 甲方自签订本协议后及其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通过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甲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视为甲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乙方同意就甲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支付方式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视为甲方认可以下保密费支付方式: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全部保密费,且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甲方离职之后是否仍负有前款的义务,由双方以单独的协议另行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署这样的单独协议,则乙方不得限制甲方从乙方离职之后的就业、任职范围。
第八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手机应用相关代码、产品架构、界面设计、功能界面、后端开发、发明创造、产品创意、作品、设计、信息、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测试数据、测试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为标志,自签订本合同期起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甲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甲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甲方解聘。原则上,甲方与乙方都需提前一个月书面给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通知。
第十二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乙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三条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目相当于全部已支付的保密费附加违约金-----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身份证): 乙方(公司名):深圳赤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签字(员工): 签字(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深圳赤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将在乙方任职,并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自合同签署起及任职期间与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制定下列条款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自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起,到在乙方任职期间结束为止,甲方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或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
1. 乙方的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产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 乙方的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创意,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 乙方的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 乙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手机应用相关代码、产品架构、界面设计、功能界面、后端开发、发明创造、产品创意、作品、设计、信息、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测试数据、测试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5. 乙方的其他秘密
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代码、功能界面、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主动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甲方同意被乙方应用和生产的;甲方在劳动合同期内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应用相关代码、界面设计、发明创造、产品创意、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甲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甲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交纸质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 甲方自签订本协议后及其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通过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甲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视为甲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乙方同意就甲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支付方式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视为甲方认可以下保密费支付方式: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全部保密费,且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甲方离职之后是否仍负有前款的义务,由双方以单独的协议另行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署这样的单独协议,则乙方不得限制甲方从乙方离职之后的就业、任职范围。
第八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手机应用相关代码、产品架构、界面设计、功能界面、后端开发、发明创造、产品创意、作品、设计、信息、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测试数据、测试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为标志,自签订本合同期起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甲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甲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甲方解聘。原则上,甲方与乙方都需提前一个月书面给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通知。
第十二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乙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三条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目相当于全部已支付的保密费附加违约金-----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身份证): 乙方(公司名):深圳赤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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