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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补偿新增人口分配.

新疆 10-17 12:26  悬赏 10  发布者:杨晶我爱你 给我留言  回答:(1)
关于土地补偿新增人口能够依照之前第一次新增人口集体补偿费分配标准进行吗?问题是两次的金额不同,如之前按百分分之五十是5000而这次按百分之五十是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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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0-17 14:12
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的规定,土地补偿应该按土地征收时的人口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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