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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人可以帮我看一下这个庭审吗?如果这个庭审当庭由法官判结果的话会怎么判?

江苏-南京 03-18 16:59  悬赏 30  发布者:Mizzle 给我留言  回答:(0)
【审判员】: 原告上海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陆某是翠湖天地嘉苑小区的业主,原告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每月应缴纳物业管理费1264.91元。但是,被告自2010年4月至2011年8月累计拖欠物业管理费21505元。对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予以支付,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则认为此阶段原告并未交给其房屋钥匙,其尚未入住,不应承担该阶段物业管理费。 
本次庭审将全程实施录音录像。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 
【审判员】: 原告将个人基本情况陈述一下。
【原告】: 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1004-1006室。 
【原告代理人】: 徐某,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员】: 被告将个人基本情况陈述一下。 
【被告】: 陆某,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某室,实际居住地上海市某室。 
【被告代理人】: 樊云,上海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员】: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员判第四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判员理原告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告陆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判员王蓓蕾独任审判员判,书记员暨秉恒。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原告告有变更、撤销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告有提起反诉的权利;当事人还有委托代理人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质证,要求重新鉴定,进行辩论,发表最后意见,请求调解和申请执行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判员材料,对笔录中记载自己陈述部分,确有遗漏和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当事人还有权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判员材料和法律文书。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上述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如实回答法庭询问,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发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应当履行。 
【审判员】 说: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本案审判员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判员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审判员】: 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被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审判员】: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审判员】: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 原告,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什么?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2010年4月-2011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1503.47元(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20元,建筑面积共137.49平方米计算)。 
2、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缴纳违约金2150.50元(2010年4月至6月的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从2010年7月1日起算;2010年7月至9月的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从2010年10月1日起算;2010年10月至12月的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从2011年1月1日起算;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从2011年4月1日起算;2011年4月至2011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从2011年7月1日起算;2011年7月至8月的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从2011年10月1日起算。要求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为止,按照其拖欠的应付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审判员】: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代理人】: 房屋的产权人确为被告,但是开发商在2012年4月1日之前并未将房屋实际交付给被告,因此我们认为我们不应当承担房屋实际交付前的物业管理费用。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请求驳回。2012年4月1日,被告与原告办理了进房交接手续。原告是接受开发商的委托代为办理。 
【审判员】: 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代理人】: 1、《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各一份,证明本案被告是适格主体,同时证明2009年12月6日起被告就已成为涉讼房屋的产权人。 
2、《翠湖天地嘉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证明原告是涉讼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在该合同第十条约定了物业管理费的标准系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20元。在该合同中同时约定了滞纳金,也就是诉请中提到的违约金。 
3、《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超过最高等级收费标准论证报告》,证明原告的收费标准是经过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认证的,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20元。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收费方式是酬金制。 
4、《翠湖天地嘉苑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证明被告应当按照公约所约定的义务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费用。该份公约4.3条约定了业主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以及付费时间。该公约的4.9条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收取标准。该份公约是由被告在2009年9月5日签字确认的。 
5、2009年11月12日有被告签字的《房屋交接书》一份及“翠湖天地?嘉苑的业主填写资料”一份,证明业主在09年时已进行过房屋的交接手续。需要补充的是,被告在“填写资料”中的收楼记录和设施签收表上曾经签过名,但是后来由于被告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质量有问题,因此当即将签名划去。 
6、2010年1月-3月的物业管理费发票(开票日期2009年12月7日),证明被告曾经有过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行为。 
【原告代理人】: 在起诉时我们曾提供过一份2011年8月13日的挂号信凭证,该证据我们予以收回。 
【审判员】: 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 对证1的真实性我们予以认可,但对于证1中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我们认为只是一份预售合同,并非现房交易合同。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交房时间是在2009年12月7日。第十三条约定开发商应在交付之日前书面通知被告办理交付房屋的手续。在补充条款一第11条第3项中约定,交接手续包括签署房屋交接书和办理收楼手续。对于证1中的房屋产权信息我们无异议。 
对证2真实性无异议。根据证2《合同》第六条约定,原告是从2010年5月1日起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在2010年5月1日之前原告不具有物业服务的主体资格。 
对证3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证据上显示的投标人并非原告物业公司,因此我们认为证3与本案无关。 
对证4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公约》第4条4.5款中约定被告须在交房前预先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维修基金等。 
对证5中房屋交接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在被告签收交接书时房屋实际并未交付,这只是一个虚拟的交房手续,并无实际意义。对证5中的“填写资料”要求原告出示原件。 
【审判员】: 原告,请出示“翠湖天地?嘉苑业主填写资料”原件。 
【原告代理人】: 当天被告方在验房后先是将该资料上的签名划去,后又将该资料原件收回,所以我们手中没有原件。 
【审判员】: 现在原告无法提供“填写资料”原件,被告就该证据复印件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 我们认为“填写资料”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同时它也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完成交接手续。 
【审判员】: 被告继续发表质证意见。 
对证6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支付该项物业服务费仅是履行有关的合同义务,并不代表我们认可已经收楼的事实。 
【审判员】: 原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期间是从2010年5月1日开始,而你们要求被告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是从2010年4月起算,对此你们有何解释? 
【原告】: 2011年5月之前也是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当时的合同是以新昌瑞安物业公司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的。后来新昌瑞安公司更名为原告现在的名称,庭后我们将向法庭提供新昌瑞安公司更名的工商资料以及2011年5月之前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 
【审判员】: 原告,你方所述资料应在庭后七天之内向法庭提供,逾期不提供则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原告】: 知道。 
【审判员】: 被告出示证据。 
【被告代理人】: 1、2009年11月10日与开发商签订的《提前支付政府税费协议书》一份。,当时签收房屋交接书根据《协议书》中的约定是为了配合办理相关的贷款及抵押手续。 
【审判员】: 2、2009年12月8日被告方与开发商销售经理袁一峰的电话录音一份。证明2009年12月8日开发商仍未交房。 
3、2010年8月13日被告方与开发商委托的律师的谈话录音,证明签订房屋交接书只是进行一个虚拟手续,而非实际交房。 
4、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和维修基金收款凭证(两份)、购房款发票(三份)、契税交款凭证和契税申报表(两份),证明几乎所有的缴款凭证和通知书都是发生在房屋交接书签署以后的,开发商不可能在我方付清上述费用之前就将房屋交付给我方,因此签订房屋交接书只是进行一个虚拟手续,而非实际交房。
5、2009年12月30日由被告母亲签字的一份开发商律师给被告的资料签收单,证明我们在拿到产证的时候并未收到房屋交接书。 
6、2010年3月7日拍摄的房屋所在地的照片,证明2010年3月7日时房屋所在地尚在施工之中,房屋并未实际交付,所以之前的房屋交接书是在没有交房的情况下签署的。 
7、公证书及劳动手册,系公证袁一峰的证人证言及袁一峰在开发商处担任的职务。证明2009年11月10日签订的房屋交接书是虚拟的。 
8、2012年4月1日的交付物品登记表一份,证明在2012年4月1日之前房屋没有实际交付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 对证1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被告所要证明的内容 
对证2和证3的真实性有异议。证人应当到庭接受质证后方能作为证据,而且这两份证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因此我不认可这两份证据。 
对证4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与本案无关,也不能证明被告所述内容。 
对证5要求出示原件。 
【审判员】 : 被告出示证据5的原件。 
【被告】 : 原件不在我们手中。当时开发商的律师将该证据的原件收去了,因此我们不能提供原件。 
【原告】 : 对证5因为被告无法提供原件,我们不认可这份证据的真实性。 
对证6真实性有异议。同时认为与本案无关。 
对证7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于公证书上的证人证言真实性不能确认,证人应当到庭接受质证。因为被告方未提供劳动手册的原件,因此对劳动手册的真实性我们也无法认可。 
对证8要求核对原件。 
【审判员】 : 被告,你方能否提供原件? 
【被告】 : 原件在原告处。 
【审判员】 : 原告继续发表意见。 
【原告代理人】: 证8与原告之前提供的证据是一致的。对该证据因被告系当庭提供且我需要向原告核实,故我将在庭后七天之内向法院递交书面质证意见。 
【审判员】 : 被告,证据6是你方在何时拍摄的? 
【被告】 : 在2010年3月7日拍摄的。 
【审判员】 : 你方有何证据证明是该照片是在那时拍摄的? 
【被告】 : 照片中有2010年3月7日的新闻晚报,故该组照片不可能是在2010年3月7日之前形成的。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证据补充? 
【原告代理人】 : 无。 
【被告代理人】 : 我们再补充一份从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取的房屋交接书作为证据,内容与原告提供的房屋交接书是一致的,更加说明当时签署的房屋交接书是虚拟的,实际交房并未发生。
【审判员】: 被告,你有没有在原告刚才提供的证5中的“业主填写资料”上签过字? 
【被告】: 没有。 
【审判员】 : 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2009年12月7日交房,为何你们迟迟没有办理入住手续。 
【被告】 : 我们2009年12月7日当天到售楼处去了,也支付了2010年1月至3月的物业管理费并履行了相关的义务,但是开发商并未将房屋交付给我们。 
【审判员】 : 当时开发商为何未将钥匙给你? 
【被告】 : 当时开发商就是没有将钥匙交付给我们。 
【审判员】 : 你们有无向开发商要求交房? 
【被告】 : 有,我们曾经在2010年6月和2011年10月寄给开发商函要求开发商交房并承担违约责任。我现在提交一份2010年6月的快递凭证以及2011年10月的一份函件。 
【审判员】 : 原告,你对这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 对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我们无法确认,是否去过这份函我们无法确认,因此无法对这两份证据进行质证。 
【审判员】 : 法庭在2012年2月8日曾要求被告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包括被告与开发商的来往函,被告至今未提供,法庭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审判员】 : 被告,你们除向开发商去函之外有无采取其他途径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被告】 : 我们曾经打电话催讨。 
【审判员】 : 你们有无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 
【被告】 : 没有。 
【审判员】 : 2009年12月7日房屋是否已经造好? 
【被告】 : 从外观上看房屋已经造好,但我们买的是精装修房屋,对房屋内部装修情况我们并不清楚。 
【审判员】 : 除你们提供的证据之外,你们还有无证据证明开发商已经向被告交付房屋? 
【原告代理人】 : 我们手中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开发商向被告交付房屋的事实。 
【审判员】 : 涉讼房屋的钥匙是在你处还是在开发商处? 
【原告代理人】: 钥匙何时到物业公司处我们须庭后进一步核实,七日内以书面形式给法庭答复。
【原告代理人】 : 另外补充一下,当时涉讼房屋所在小区是物业和开发商共同为业主办理交房入住手续的。当天本案被告来小区后,验房签字并且预缴了物业管理费,事后被告对房屋质量有异议,才将签字划去,将单子取回。刚才被告否认被告在单子上签字,我代表原告要求法庭对该节事实进行测谎,是否采纳由法庭决定。 
【审判员】 : 刚才原告方提出要求就该节事实提出要求测谎,被告,你方是否同意测谎? 
【被告】 : 不同意。 
【审判员】 : 原告,你方必须在庭后七日内向法庭提供有关你方已具备向被告收取涉讼房屋物业管理费的相关证据,逾期不提供将根据有关规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告代理人】 : 开票日期为2009年12月7日的发票所涉的费用是否在2009年12月7日支付? 
【被告】 : 是的。 
【原告代理人】 : 2009年12月7日是谁带你们去看的房? 
【被告】 : 我们当天没看过房。 
【原告代理人】 : 2009年12月7日你们去的是物业公司还是翠湖天地售楼处?
【被告】 : 是售楼处。 
【被告代理人】 : 原告,你们是先收物业管理费还是先验房的? 
【原告代理人】 : 是先验房的。 
【审判员】 : 对事实部分原告有无补充? 
【原告】 : 无。 
【审判员】 : 对事实部分被告有无补充? 
【被告】 : 无。 
【审判员】 : 法庭调查终结,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 : 第一,本案的被告是原告管理小区的业主,而且从房产登记信息表明,被告自2009年12月起就成为涉讼房屋产权人,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 
【审判员】 : 第二,原告是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并且与被告签订有相关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原告有权利依合同向被告收取有关费用和滞纳金。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 : 我们认为被告尚未成为物业管理的主体。本案中被告尚未收房,并非业主,因此开发商才是物业管理的主体。原告在庭审判员中也未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被告的事实。无论是开发商尚未交房还是我方拒绝收房,都说明被告尚未成为物业管理的主体。 
【审判员】 : 原告补充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 : 我们的补充意见以我们庭后提交的书面意见为准。 
【审判员】 : 被告补充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 : 无。 
【审判员】 : 法庭辩论终结,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 : 坚持诉请。 
【被告】 : 请求驳回。 
【审判员】 :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庭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调解? 
【原告代理人】 : 可以。 
【被告代理人】 : 我们不同意调解。 
【审判员】 : 鉴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组织调解。 
【审判员】: 今天庭审判员到此,退庭后各方当事人应当阅看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若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书记员予以补正。 
现在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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