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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吉林 03-19 20:12  悬赏 0  发布者:喜欢不一定最…… 给我留言  回答:(1)
林某、杰某于2013年9月9日晚8时许到王某修配厂修理车辆,该二位修车人未请示王某自行于修理工达成修车之事,杰某在车修好后上车发现车底盘有问题,让修理工修理工到车下检查,修理工刚钻到车底发现溜车,急忙躲闪。站在旁边的林某发现溜车用手推车的大箱板,瞬间被大箱板夹住右手,导致右手中、环、小指骨折。询问问题1、林某、杰某未请示修配厂负责人王某在此修车造成林某的伤害,修配厂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2、林某、杰某私下于修理工达成修车之事,修配厂负责人王某当时并未知情,修配厂是否该承担连带责任。3、原告林某民事诉讼王某、杰某,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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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20 08:24
如有证据证明则谁造成的溜车谁承担责任,建议请律师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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