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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广东 03-19 21:48  悬赏 0  发布者:hoilam 给我留言  回答:(2)
您好,我从13年11月到我原公司工作,签合同是11月14日,合同时间是二年。我工作主要是安装幼儿园监控和幼儿安全系统。因为幼儿园方面问题,在早上幼儿吃早餐、午休时间不能工作,或者有些由幼儿园决定时间工作。1月份我经常性早上9点开始工作到12点,下午3点工作到晚上8、9点。1月份除了年假,就没有休过假,原公司也没有支付我任何加班费用,奖金也只有250元。我是安装监控,经常得用冲击钻这些噪音比较高的工具,原公司也没有给我们任何劳动补偿。在3月2日,原公司对我解雇,应该是原公司资金出现问题。而解雇也没有与我本人说明因何理由,也没有与我当面说,是由他人转达。工资也在3月10日才发放。我想咨询下,我是否有权利讨回我之前的加班费,劳动补偿已经无故解雇的赔偿金。合同上面写着,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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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19 22:29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4-03-19 23:03
单位违法解雇你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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