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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这样的择业限制条约有效吗?

上海 10-18 10:56  悬赏 20  发布者:QTg8162 回答:(2)
本人与一家外包企业签订了聘用协议,协议中有一条是这么说:“甲乙双方约定择业限制条约。乙方在离开甲方公司二年内,不得在甲方的同行业内就业。择业限制补偿已包含在工资内”。并无其他规定。现该外包公司与我服务的企业的合作已经到期。企业希望我继续留在现在的职位,但是当甲公司得知我欲和其他外包公司签订合同时,说要追究我的法律责任。请问这样的条约有效吗?如果将来对簿公堂,甲外包公司能得到法律支持吗?麻烦哪位法律高人指点,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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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0-18 22:22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2年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补偿,其约定“择业限制补偿已包含在工资内”不符合上述规定,属无效约定,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回复时间: 2010-10-19 09:34
你如果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但是,公司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按月向你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你们所签订的协议中关于补偿已包含在工资内的约定是无效的。

但是,你应当首先要求原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不支付的话,可以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不是直接违反协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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