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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款违约

江苏-苏州 03-20 14:08  悬赏 5  发布者:yupeng…… 给我留言  回答:(5)
你好,我去年十月底在苏州看中一商品新房,并付了定金,然后付了首付由于苏州限购,当时我的户口在合肥,把户口迁到苏州时用了三个月的时间,后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手续,与今年3月5日办理了交房。请问开发商有权对我的所谓没按时付清房款追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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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22 10:39
可以的除非放弃
回复时间: 2014-03-20 14:44
你好,看你们双方合同的规定。应当履行约定。
追问:

合同履行结束了,还有权利追究吗,交房之前他没说延迟贷款的事情,是不是就没权利再追究,是否意味他已经默许了

回答:

你好,双方之间履行应带遵守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建议尽早付清贷款。当然也可以与对方拟定新的还款协议。

追问:

我现在房子已经交了,因为我要他们之前答应的车位,他们就说我的房款贷款晚到

回答:

之前答应过,就应当有车位,卖方也构成违约。

回复时间: 2014-03-20 15:15
看双方的约定.
追问:

合同履行结束了,还有权利追究吗,交房之前他没说延迟贷款的事情,是不是就没权利再追究,现在买房贷款困难,一般都要一个月以上,购房合同签订的都是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到款,那这样不是大家都要被追责

回答:

对方默认了就行。

回复时间: 2014-03-21 10:07
对方应当按照合同赠与车位,迟延付款开发商已经默认
回复时间: 2014-03-23 13:44
按照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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