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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上体育课,被碰断门牙两颗,有另一颗牙裂如何索赔

广西-南宁 03-20 21:44  悬赏 0  发布者:451062…… 给我留言  回答:(1)
在上体育课时,另一班六年级大个学生跑过来,把一个十岁的四年级学生撞到,结果一颗门牙和门牙的第三颗牙断,一颗门牙爆裂。请问如何索赔?希望得到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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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21 12:22
根据你叙述的案情,解答如下:第一,受害者(十岁四年级学生)的法定监护人(父母)与该学校之间构成了一个有效的限权委托监护合同关系;基于该委托监护合同关系,该学校有义务必须尽到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即对学生在德、智、体方面尽到正确的教学方法、起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要尽到履行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结合本案事实,学校在上体育课时,另一班六年级学生跑过来,把一个十岁的四年级学生撞到,从而导致该学生一颗门牙和门牙的第三颗牙断、一颗门牙爆裂的损害后果。从而清晰表明该学校在上体育课时,由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履行预防和保障该受害学生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义务,进而才导致该受害学生被大年级学生跑过来撞到进而身体受到损害的结果。据此分析,学校明显有过错,应当依法赔偿该受害学生的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费、换牙费等费用);第二,既然是限权委合同,则学校即使有过错也不用全部承当该受害学生的全部费用,而是只承担部分费用(70%),因为该侵权的学生(该六年级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与该学校之间同样只存在有限委托监护关系,并不因为该法定监护人将其子女(该六年级学生)送到学校后就意味着监护权消灭,进而就不需要履行该监护义务;相反该侵权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仍然有法定义务监督其子女,在其子女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有侵害行为的,该监护人仍然依法承当无过错的民事责任,只是因为该学校在教育、管理上有过错才造成该受害学生的人身损害,依法可以适当减轻该侵权学生的法定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承当40%的赔偿责任)。据此分析,该侵权的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对其子女(六年学生)侵犯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后果也要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三,基于前述的理由,如果该受害的学生住院治疗,则等该受害学生出院后,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本、医药收费发票、误工证明书等材料,可以先与该学校和该侵权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共同协商解决有关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则该受害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从该十岁学生受伤害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共同被告(该学校和该侵权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向你连带赔偿有关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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