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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党委书记率领公安民警抢劫

内蒙古-巴彦淖尔 03-21 10:54  悬赏 0  发布者:ASDWQE…… 给我留言  回答:(0)
申   诉   书

申诉人:刘建忠男汉年龄59岁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东环办。电话:13009586968
被申诉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文俊乡长地址:大红城乡
申诉请求:
依法请求上级领导机关立案审查,责令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县大红城乡政府赔偿申诉人因违法扣押采石机、采石工具,迫使申诉人停工、停产及抢占1500m3的片石施工材料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叁佰多万元人民币。
事实理由:1992年3月申诉人与铁十三局一处铁路指挥部签订了施工合同书,生产至1993年6月16日,7月16日先后两次,被申诉人到采石场强行砸烂库房门锁非法扣押采石机,采石器械等生产工具,抢占已备好的施工原材料片石1500立方米。行政违法扣押事件发生后,申诉人多次向各有关部门反映无果。2006年12月,因不服违法扣押行政行为向和林县法院、呼和浩特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呼市中院指定由赛汗区法院审理。经审理,赛汗区法院2007年6月作出(2007)赛行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以超过法定诉讼期限为由驳回起诉。申诉人不服该裁定上诉至呼市中院,呼市中院以(2007)呼行终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呼市赛汗区法院(2007)赛行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发回呼市赛汗区法院重审。2008年呼市赛汗区法院经过重审作出(2008)赛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以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因申诉人不服赛汗区法院(2008)赛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上诉至呼市中院。同年11月该院以(2008)呼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判令:被上诉人赔付行政违法扣押生产工具按当年市场价格赔付并赔付刘建忠差旅费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事100元,由大红城乡政府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诉人认为呼市和林县大红城乡政府个别官员和警察违法扣押施工生产机具的行政行为违法,迫使申诉人停工、停产,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权益。
综上事实和理由可以看出该违法扣押行政行为从1993年发生至今已二十余年,多次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一宗违法扣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在个别审判机关总以各种荒谬理由拖延、推诿。直至2008年呼市中院以(2008)呼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判令和林县大红城乡政府按照市场价格折价赔付违法扣押的工具、机械购置费及差旅费3000元。为此恳请上级领导机关依法为民作主,责令大红城乡政府、和林格尔县公安局,赔偿申诉人的巨大经济损失300多万元为盼。
此致
举报人:刘建忠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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