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皓元  李晓航  北京孟宪辉  王皓  李开宏  
该问题已关闭

你好我怎么样才可以离婚,老公有外遇,我要和他离婚,但是他不离

辽宁-阜新 03-25 14:58  悬赏 0  发布者:短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13)
你好我怎么样才可以离婚,老公有外遇,我要和他离婚,但是他不离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25 15:00
你好,搜集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
回复时间: 2014-03-25 15:04
可以直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回复时间: 2014-03-25 15:06
到法院诉讼离婚,提供其外遇的证据。
  • [湖北-武汉]
  • 徐涛律师 VIP
  • 电话:15327446830
  • 183175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3-26 22:27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回复时间: 2014-03-25 14:59
可以诉讼离婚
回复时间: 2014-03-25 15:03
向法院起诉离婚。
回复时间: 2014-03-25 15:13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可以先同对方协商离婚,双方协议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离婚。按照《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情感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回复时间: 2014-03-25 15:49
您好!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现就您提出的问题分析如下:
1、如双方确实无法协议离婚,您可以起诉。
2、如果您能够举证证明男方有外遇,且您无过错,您可以要求男方进行过错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希望我的上述分析可以帮到您!
愿:顺利!
回复时间: 2014-03-25 16:40
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收集对方过错的证据,要求其在共同财产上少分或不分。需要帮助,可以与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14-03-25 17:07
到法院起诉离婚
回复时间: 2014-03-25 17:22
诉讼离婚
回复时间: 2014-03-25 21:13
诉讼离婚
回复时间: 2014-03-27 17:46
只能起诉离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黑龙江哈尔滨
福建厦门
黑龙江哈尔滨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山东聊城
河北石家庄
湖北武汉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3972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587963
福建 厦门
人气:124962
北京 朝阳区
人气:46355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282659
福建 福州
人气:1230821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