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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否从重判处

江西-南昌市 03-27 11:44  悬赏 0  发布者:独角兽 给我留言  回答:(8)
你好,能请教一个问题么?甲向朋友乙借钱未果,怀恨在心,便找到劳改释放的丙,二人决定共同抢劫,在抢劫行动前,甲反复叮嘱丙:千万别动手,抢不到就算了。但没想到丙偷偷将三棱刀揣在兜里。在乙夜里加班回家的路上,二人将其拦截,声称借点钱花,遭到乙的拒绝。丙便用三棱刀超乙猛刺数刀,并将乙的手机及四百元现金拿走,甲见状拉着丙离开,将乙留在事发现场,乙因失血过多死亡。在这个案例中甲的行为是否应适用抢劫罪中的从重处罚条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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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27 11:47
这是要从重处罚的
追问:

能不能讲得细一点,从哪里下手分析,毕竟不是甲直接动手杀的乙,而且在此之前嘱咐过丙不要动手啊。谢谢

回复时间: 2014-03-27 23:13
1、构成抢劫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末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需要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的次数、数额、手段、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至二年的刑期;
(4)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六个月的刑期;
(5)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三年的刑期;
(6)抢劫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 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
(7)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管制刀具等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 )教唆或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
回复时间: 2014-03-27 11:56
抢劫致人死亡要从重处罚的
追问:


能不能讲得细一点,从哪里下手分析,毕竟不是甲直接动手杀的乙,而且在此之前嘱咐过丙不要动手啊。谢谢

回答:

他俩算是共犯,一人犯罪共同承担责任。

追问:

那丙的行为算是实行过限么?
还有,乙是在事发四小时后才死的,而抢劫罪中的致人重伤或死亡均是在抢劫过程中,那这个条款还成立么?

回答:

不算,都算共同犯罪,要看丙是否是乙死亡的直接原因,这方面公安检察机关会搜集证据的,算作抢劫致人死亡。

回复时间: 2014-03-27 13:54
你好。甲和丙成立抢劫罪共犯。如果有证据证明,丙为实行犯过限。
回复时间: 2014-03-27 14:01
你好,抢劫致人死亡的要从中处罚的。
回复时间: 2014-03-27 14:24
对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3-27 18:24
不符合。甲没有伤害故意。
追问:

没有伤害的故意??他可是在丙连刺乙数刀时没有加以阻止啊?甲丙不是构成了共同犯罪么?还有,最后他在乙受伤后采取不作为,导致乙死亡。

回答:

没有伤害共同故意,丙不作为。

回复时间: 2014-03-28 09:48
你好,是构成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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