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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同一个案件在江苏江阴和上海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一个父亲在儿子蒙冤入狱后的陈述

 03-28 14:57  悬赏 0  发布者:panwzw……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无锡 回答:(1)
我是一个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的上海知青。正统、规范的教育使我从小就立志做一个光明磊落、诚实正直的人,我也坚信自己一直在朝着这个目标前进。直到儿子的出生、成长,我自信自己一直是在正面的引导、教育他,一直到他有了工作,他的各种表现说明他已经是一个正直、阳光的青年,我的心才略能放下。
2012年10月24日,儿子突然被江阴警察带走,随着被拘留、逮捕,我们老夫妻二人在迷茫痛苦中度日如年。两个半月后(2013年1月18日),儿子被取保候审,回家后我们方知案情原委。
2009年7月,儿子代表上海某银行与苏州嘉企钢铁有限公司和江阴西城钢铁签订了三方合作协议书。规定:苏州嘉企先预付上海银行给其贷款的保证金,然后银行再将苏州嘉企的贷款打到江阴西城的账上,由西城按嘉企需要的钢材品种进行生产,待嘉企把贷款剩余的70%款还到银行账上后,再由银行通知西城发货交付苏州嘉企。这样数月一个周转,三方运作得一直很正常。
2011年4月,儿子在西城钢铁的业务代表恽某的邀请下到了苏州与嘉企的老板肖某见面。因按正规流程操作对嘉企的利益不大,看是否能变通一下,在正常的三方贷款协议的框架下,改“先还款再提货”为“先提货再还款”。儿子在考虑到当时的市场贷款的行情比较困难,想留住客户及大家是朋友的情况下随口说了一下自己的看法,过后也没在意。直到6月份,儿子再去西城(每份单子,儿子都要赶到西城去盖章),在门口,恽军将两枚章交给儿子时,儿子当时并没有意识到是假章,问恽某:“章只要盖一下就可,你把章给我干嘛?”恽某当时说,“放你那方便些”,此时儿子只是想到这样也好,省得今后一有事就来回跑。此事过了一段时间以后,没见恽某来要回此章,儿子才开始隐隐怀疑这两枚章有问题,但他还是认为,只要苏州还像以前一样,每次能按时还贷,也不会有什么事情。再说儿子当时已经离开原单位,新进的公司业务繁忙,也就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2011年10月,西城警觉到这违规操作,老总曾追查过此事,但随后不了了之。儿子认为恽某是西城老板的亲戚,可能已默认了此事,所以也没放在心上。
2012年2-3月,苏州嘉企还是如以前一样与西城提了三次货,但这三笔货款最终没能还上,最后上海银行按约定向西城追讨,西城不愿还款,抓住这违规事件报案,导致了三个单位的三人被抓。
取保回家后,儿子和我谈起被抓进去的事。他说:“我做错事处罚我是应该的,但不能不顾事实一定要我承认,第一,假章是苏州肖某给的而不是西城恽某给的;第二,硬要说肖某给了我10万元的好处费,不承认就动刑罚。最后没办法,只好按照他们所说的承认。但我心中始终不服。还好,在最后的供状上,他们把我受贿10万元给拿掉了。”
对儿子所说的,我们带着疑虑在几天后约见了苏州嘉企的老板肖某,要他澄清我儿子在这中间到底拿没拿钱。肖某说,儿子从头到尾确实没收一分钱的好处。为说没给我儿子好处一事,他坐了七八次老虎凳,最后只好随他们的意思说给了10万元。听完这些,作为父亲,一方面为儿子在这中间没收一分钱好处而感到欣慰,另一方面也为现在的警察要靠刑讯逼供来破案而感到可悲。难怪接二连三的冤假错案会屡屡发生。作为两个老共产党员的我们夫妻俩,实在为现在的执政党及政府感到可耻。
2013年3月,江阴检察院告知立案,儿子当面与检察官提出异议,但未受到理会,只是让他签了一下字就走。
2013年4月,江阴法院通知去拿起诉书时,儿子当时即提出对起诉书不认可。作为父亲,我也向法官谈了看法,请求他在三个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核实情况,但没有结果。
2013年7月8日,江阴法院第一次开庭,当儿子在庭上说到供认状不是事实,假章确实是恽某给的,上面的供述是刑罚下的无奈时,检察员倪桂新当庭大怒,公然叫嚣要法庭当场重新拘押。
法庭随后休庭,三天后(12日)再审。9日下午6:30过后江阴公安受江阴律师所托把我们二老叫去做工作,告知形势对我方不利,因为其中2人口供一致,在2:1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硬判。11日晚,我们江阴的律师又要我们去会一下面。晚上8:30见面后,律师即要我们配合法庭,他说公安动刑,他也相信是有的,但你们怎么有过硬的证据来证明此事,现在很明显是市政府在保西城钢铁逃避责任,法院如果硬判,对我们不利,还是不要硬顶,顺着他们的意思说,争取一下缓刑吧。当时我们仔细想了想,要当庭拿出刑讯逼供的证据也确实不太可能,当时的“罪人”,怎能随身带进录音或录像机,而其他两个“同案犯”尽管在我们面前都说受过刑罚,然而要他们在法庭上作证,也是不现实的。最后再要当时审问的警察在庭上作证说他们承认动过刑的话,无疑是与虎谋皮。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做父母的也只求儿子不要进牢受苦,就苦口婆心地做儿子的思想工作。在权衡利弊之下,儿子无奈只能同意。当即(已是晚上9点多)律师与法官联系,确定第二天开庭,重复一下前庭的顺序。
第二天,儿子在庭上违心地承认了前面的供状。回忆两天的开庭,公诉人好像是为儿子一人而设,另两个嫌疑人都是走过场的,连西城的恽军为什么受贿都是一带而过,最后在倪检察官的引导下,竟把受贿说成了是肖某给恽某的还款而莫名其妙的收场了。
纵观两天的庭审,可笑之事连连。第一,所谓受害单位“上海某银行”在庭上再三不承认受害,银行没有受损;第二,起诉书的“骗贷”根本不存在。三方协议早在几年前就签订,所有手续正常,贷款也早就形成,他们三人的作为也就是在提货问题上的瑕疵,充其量也只能说西城是受损单位,但西城从头到尾没在法庭出现。两天的庭审中,坐在同一个公诉席的检查员与上海某银行之间的舌战成为了整个法庭的奇观。而这位检察官在几位律师对三位当事人很关键的几个问题的提问时的回答,很明确地说明了他们装聋作哑的表现。让我这个第一次到法庭的人来说,感觉到与电影、电视上的法庭场景是这样的天壤之别。我不禁自问,我们共产党政府的刑事法庭难道是这样的愚蠢可笑?
7月庭审后,数月没有动静。10月,上海法院在江阴法院对此案久久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了银行状告西城的赔偿案,并很快做了西城赔款的判决,西城不服,提起上诉。
12月,江阴法院通知儿子去法院。和儿子在法院时,法官说此案西城受了损失,作为当事人,要儿子出钱退赔。儿子表示,整个事情自己没有牵涉到一分钱的经济问题,出钱退赔从何说起?法官说恽军已经退了20万,儿子说他受贿应该退赔,而我从工作到现在从没受过客户一分钱的好处,就凭3000元的工资,想退也无力啊。就这样,到12月16日,江阴法院在不开庭的情况下,突然下达了判决书,判了儿子一年零四个月的实刑,罪名还是“诈骗贷款罪”。我们不服,向无锡中院提出上诉。
2014年1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西城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即意味着西城公司必须向平安银行偿还687万元人民币。判决书第15页写道:三方《合作协议书》有效:1、虽然合同第一、第七条被三人私自修改,但修改内容不足以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2、协议书本身真实存在,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三人系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利用缔约过程中实际经办的便利条件谋取利益,而非纯粹通过造假手段捏造整本合同。《合作协议书》本身也并非所谓“犯罪工具”,亦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或者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情形。3、该协议在案发前,已经交易过多次,银行不仅确实已向西城公司支付货款,而且在“付款摘要”中明确记载“苏州嘉企、深发行三方协议授信款。”
判决书第16页、17页写道:恽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恽某是西城公司上海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是《合作协议书》第七条中明确指定的联系人。合同中修改的两条条文,恽军有权代理西城公司补充填写,应为有效。
2014年3月10日,无锡中院二审开庭,法院最后说是要叫儿子交纳20万元退赔款就可以从看守所放出。儿子和我们都不同意,整个事件发生到现在,儿子从未从中拿过一分钱好处费,法院所说的退赔款从何说起?而且是交了退赔款以后人就可以放出来。请问法院依据的是我国法律的哪一款哪一条??
从案件的一开始,公安按照“市长督办案件”,到检查、法院的一系列作为,很明显地让人感觉到是政府的某要人在操控着整个案件,从公检法的内部也屡屡传出“领导”的意思。西城的业务代表恽某,是整个案件的操控人,也是受贿人,然而,他的自首、认罪、退赔,再到唯一的“缓刑”,这难道没有人授意吗?2012年6月,恽某在公安立案后打电话给我儿子去苏州与肖某一道“对口供”,我儿子没去,只是在电话中说“要对什么口供,到时候实事求是说就行了”。这不能说明问题了吗?
判决书上所说的“最后没还上的1000万(实际687万)”的贷款是2012年2-3月期间的。西城钢铁早在2011年10月就发现这一违规,还追查了此事。到2012年2月以后还让苏州嘉企公司提了三次货,最终导致了这个损失,这能说明他们是骗取贷款吗?
综上所述,我认为儿子在整个案件中存在过错,但错不致罪。回顾整个案件的走向,西城公司的恽某,从一开始的所谓到公安局“自首”,到“主动认罪”,自觉承认三人是蓄意“诈骗”银行贷款,最后自觉地退赔“受贿”的20万元等等。这一步一步的举动是否就是西城公司智囊团的“步骤”,而交给我儿子假章的是恽某还是肖某却是一个关键。不然,何以解释对我儿子在这一问题认真“澄清”而加以“翻案”这样敏感呢?而一年多来,江阴的公、检、法的紧密配合,是否和从一开始公安局人员所说的此案是“市长交办案件”有关呢?整个案件,从起诉书的 “主犯”到判决书上的“从犯”的我的儿子,最后确认是没收一分钱的好处。他积极参与作案的动机何在?而最轻的“从犯”恽某却能在起诉书中确认的受贿罪到判决书中不提受贿二字,反而冠以主动退赔20万元,这是否也与7月8日的庭审中检察官倪桂新的引导其受贿变成了“借款”有关呢?纵观7月8日和12日的两次庭审,检察官倪桂新的表演,真是有损共产党执政党、人民法庭的光辉形象,法律的公平公正体现在哪里?但愿江阴法院能将这二次庭审的录像和记录公布于众,还我们普通老百姓一个公道!!!
上海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终结了西城公司以及他的后台的罪恶,为了逃避应负的责任,不惜以“圈套”来制造所谓的刑事诈骗案,妄想以刑事案件来制约民事案件。可怜的江阴公检法,为了迎合某官员的“圣旨”,不惜昧着良心,以“刑讯逼供”来制造所谓的证据。匆匆忙忙在12月20日上海的二审开庭作什么“新的证据”,最后落了个“各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的灰头土脸,可笑,可叹!
西城公司在这起案件中,之所以能得到江阴公检法的超范围的支持,是与幕后老板息息相关的,政府要员操控司法办案形成的“草菅人命”。“冤假错案”还少吗?但愿新一届以习主席为首的中央领导能在官场上反腐成功。
一个同样的案件,一个同样的事实,在同一个国家,在同样的法律面前,能出现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造成了两种不同的结果,这仅仅是可以以“刑事”和“民事”来解释吗?试问,一个连民事都谈不上的所谓案件,凭什么能在江阴成为“刑事案”?难道江阴是在中国之外吗?江阴的政府是否清廉,江阴的司法有没有阴暗,人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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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3月29日 00时05分
建议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你们的想法,追求公正公平,避免同案不同判应当是法院及司法机关及法律人的共同目标,
追问:

您好,请问到哪个部门反映?急求,谢谢!

回答:

可以考虑向最高院反映,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律师为我们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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