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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赔偿问题?

山东-青岛 03-29 17:30  悬赏 0  发布者:潇湘紫梦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在集团公司工作20年了,之前在集团下的股份公司签署的是无限期劳动合同,2010年因个人原因转到集团所属部门工作,当时是工龄可以延续,但合同集团是要求重新签的三年的有限期劳动合同,可2011年我工作所属部门又重新划分到股份公司,我的合同重签时仍然延续三年有限期劳动合同,2012年10月份因我的健康问题单位劝我休医疗期18个月,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但医疗期到2014年4月8日,单位联系我告知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到医疗期结束,现我医疗期还有半月到期时,单位通知我不再与我续签合同,请问
1.我这种情况是否工作年限已达到无限期劳动合同标准?
2.是否可以说根据劳动法规定,已经自动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3.单位与我签署有限期三年合同的做法是否合理?
4.另外,单位现要与我不再续签合同,是否应给与经济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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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3-30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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