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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维权

辽宁-大连 10-23 09:30  悬赏 25  发布者:daodao…… 给我留言  回答:(4)
你好:
我是一位在大连市工作的年轻人,2010年的9月末在大连的一家房屋销售中心交取了5万元的购买意向金,本想在国庆假期结束后,补齐首付房款。可是在十月一号的时候国家推出新的房贷政策,以至我无法凑齐3成的首付款,所以打算退还购买意向金。但是开发商说责任也不在他们,以此为由不给退还意向金。经过协商他们给了两个解决的方案,一是给我两个月时间凑齐房款,二是做房屋买卖的变更,就是过户给其他人,但是变更的费用还得我来付。我觉得这两个方案我都接受不了,两个月的时间我也凑不齐房款,变更的费用为什么要我来负责,太霸王条款了。我的意思就是要他返回我的意向金,一个很合理的要亲。
想请问我现在改怎么办?是不是需要进入司法程序?还是有更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方式?
谢谢!
201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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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0-23 09:48
答;属于政策性的变动,如果购房合同没有备案的话,可以要求开发商全额退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0-10-23 10:23
非因你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所以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全额退款
回复时间: 2010-10-23 10:37
开发商应当返款,如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0-10-23 17:12
建议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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