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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

 04-02 12:15  悬赏 0  发布者:烟台老宋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烟台 回答:(2)
2014年1月,我驾车和另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出具事故鉴定结果,我付30%责任,对方70%责任。各自修理自己的车。修好后,我们交换了发票,我修车的费用是5530,对方4100,各自保险公司报销完后,至今对方拒不付给我他应付修理费用。我的保险公司说对方应该付给我2170,他说他的保险公司说应该给我1670,因为有500块钱的救援费用,他当时给我发票的时候没有提供,说可以现在补给我,但我这边的保险公司不同意这种做法。现在他说他只给我1670,请问我该怎么办,我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全额给我吗?
问题补充:
事故双方无人员伤亡情况,另,我是烟台的,对方是威海的,在威海境内发生的事故,应该在哪边的法院进行起诉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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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4月02日 22时33分
先由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分清责任。如果比较严重,建议起诉并申请法院查封肇事车辆,如果构成人身损害或者伤残的建议先去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等级鉴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12万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抚养费、后续治疗费;构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赔偿金。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02 14:43
协商不成的,只能是起诉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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