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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公积金分割

 04-02 21:18  悬赏 20  发布者:竹韵悠扬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辽阳 回答:(2)
我和丈夫于2008年9月结婚,2010年买房,首付款双方父母出资(女方父母要求男方给出据借款凭条,男方给女方父母写了借条,借款总额为5万元;),剩余房款利用双方公积金共同贷款,男方为主贷方,女方为次贷方,并且于2013年1月份双方利用公积金共同还清了房款。现申请办理离婚,目前男女双方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分别为30000元左右和6000元左右,我想咨询:双方公积金余额能否分割呢?分割的数额是怎样计算的呢?是不是双方余额合计数,即:36000元平分呢?

现我正在办理离婚过程中,审理此案的法官强调男方婚前公积金为婚前个人财产,应从账户余额中扣除掉,所剩余额在进行平均分割,请问这个司法解释合理吗?所依据的是新婚姻法哪条法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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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8604091120
  • 1194404积分
回复时间:2014年04月02日 22时05分
婚后取得的财产离婚是平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03 06:44
您好,
已启动的公积金属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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