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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86年《土地法》相关不解

辽宁 02-26 09:52  悬赏 0  发布者:xiongd…… 给我留言  回答:(1)
1986年土地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生活补助,不得私分。”对于土地被全部占用的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是不是按照第27,28.29,条内容进行计算呢,还有对于占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可不可以理解为由3部分构成,最后对于征用耕地的补偿办法是不是根据第27条与28条来补偿,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有权利规定标准
问题补充:
因为这个事情涉及的就是1986年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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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2-26 09:58
2004年已经重新修订了土地法,建议你面询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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