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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

安徽-合肥 10-27 17:52  悬赏 15  发布者:CPW9701 回答:(5)
甲向乙方借款10万元,乙以一套房屋设定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同时有丙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甲到期无力偿还,引起争议:1、乙是否有权主张使用抵押权?2、乙请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否给予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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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0-27 18:03
要求乙和丙连带偿还甲的借款。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无效。
回复时间: 2010-10-27 17:57
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无效;没有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保证
回复时间: 2010-10-27 18:05
一、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物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才生效。所以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未设立,乙无权主张行使抵押权。不过,乙可以根据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二、丙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规定,视为连带担保。所以丙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回复时间: 2010-10-28 11:49
可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抵押权不能成立。
回复时间: 2010-10-30 20:13
1、不动产的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2、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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