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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调整是否应该协商一致?

北京 04-14 11:25  悬赏 0  发布者:hxhao2……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今年已经51多岁了,在国有企业工作,我在2012年诊断出甲状腺乳头状癌,是一名癌症患者,由于甲状腺全部切除,引起内分泌失调,2013年确证为糖尿病。我现在的工作地点离家比较近(光华路)。从2006年到现在我都是一个人从事单位房产租赁,工作从未出现差错,还有三年多就在此岗位退休了,2014年3月19日,我所在的部门行政办公室负责人来电话,说让我做工作交接,说中心有个部门需要帮忙,借调过去,工作内容和我现在的工作截然不同(在白石桥凯旋大厦),此部门离我现在办公地点要三次地铁,原来我工作性质一直是我一个人,2013年说为了我身体考虑派来一个年轻人(关系户)和我一起工作,可是工作量还是和原来没什么变化,只是原来每月一次去中心不用我去了。由于我们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特殊(国家机关),单位高管们是公务员,在说工作需要我借调到另外部门,而且来接替的也是公务员,本身我的工作内容一个人就可以,单位却派2个人在此工作,我的工作量没什么变化,其他人工作量不言而喻,此做法其实大家都明白(关系)。我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要双方协商一致。当时我问了人事负责人,告知说我的工作不是调动,是行政办公室内部调整,不归人事管,可是我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段变了,我的答复是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现在接替我的人已经来了,今天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又来电话说,中心还是要求我到中心总部(中关村)行政办公室工作,做行政工作,与我原来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还是不一样,我想问问各位专家,我们单位的做法是否违反劳动法?我是否可以不执行此调整行为?要是仲裁是否有获胜的可能?有什么其他办法解决此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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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14 11:37
双方协商解决吧!
回复时间: 2014-04-14 11:44
你好,建议积极和搜集证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申请仲裁维权。
我的补充: 2014-04-14 11:44
诉讼地:诉讼需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的法院,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时效: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回复时间: 2014-04-14 12:02
双方协商解决 一般单位有权利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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