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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违约

辽宁-本溪 02-27 15:16  悬赏 20  发布者:etiant……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在动迁的时候签订合同明确要求面积是50平方米,每平方米的动迁费用是2500.共增加7平方米。但现在动迁楼完工以后却没有50平方米。开发商只给我们61平(双面都是阴面与当初的图纸不一样)。 1.我们想要原来的基础面积43平。我们交的购房款能否双倍返还。 2.法院能否支持我们要43平.(也就是说我们是否有选择43和61的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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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2-27 15:25
不是商品房不适用该解释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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