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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逻辑!

天津-南开区 04-15 20:06  悬赏 0  发布者:又要注册好麻…… 给我留言  回答:(4)
暂不说法院不受理公产房是否恰当,仅法院理解的其中的逻辑关系就很值得商榷。双方买卖房屋也好,以某条件协议更改承租人,过户给某人也罢,双方实质是合同关系,法院所应该确认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是合法有效的,可以不涉及房产,但合同有效就要履行合同,而履行合同并不存在任何障碍,房管局都说了,房子允许卖,也应该由法院判,而且,存在一系列法规,象《天津市公产房承租人变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一方有空闲的房屋,可以转让给另一方。可法院为什么置这些法规于不顾呢?法院让这些法规变成了一纸空文,换句话说,当事人遇到了此类问题,就没有解决的地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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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15 20:44
继续维权
回复时间: 2014-04-15 22:07
;建议协商
回复时间: 2014-04-15 21:41
请详细描述案情。
回复时间: 2014-04-16 08:17
上诉或申诉,应审阅材料后定具体方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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