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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滥用职权

 02-27 17:02  悬赏 10  发布者:冤枉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德州 回答:(4)
我是一名乡镇林业站长,去年8月,我接举报晚上有无证采伐行为,只通过私人关系给县执法队长汇报,他说奥运期间不便来,于是报给镇执法队长,并与其共同将滥伐者车辆扣压,(当时滥伐树木经我们目测不到10方故不够成犯罪)第二天滥伐者找到镇领导,这种情况下,我们罚款1000元放行。后不知何时他将剩余树木伐完,又在别处滥伐,晚上被派出所抓获,将以上事供出,(经林业局测量10。2方)受到刑事处罚。
     12月份,检察院反渎局找我俩,现在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转到公诉科
我不认为构成犯罪原因如下:
   渎职罪中提到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
    第一本人没有徇私舞弊,没有收受当事人的任何贿赂。  
    第二我不是行政执法人员,对于移交的有关问题不是很很清楚,接到举报后我也汇报了,               第三在我们将当事人抓获时,其并未购成犯罪,他刚开始伐树我们就将其制止,其滥伐数量明显不够犯罪的数量。没必要移交。至于后来他又滥伐树木,我们完全不知。
    第四对滥伐树木一案实际数量存在质疑。当时有派出所跟着有故意多量的怀疑。我们找林业局量过还不到9方,可是说不能再出证材啦
  请您帮忙分析一下,我们该怎么办才能洗清,谢谢!
问题补充:
谢谢您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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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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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3月01日 17时43分
首先,砍伐者是在第二次滥伐时被抓获,怎样区分两次滥伐的数量,是区分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其次,你们对滥伐者的违法行为已做处理,建议寻找相关证据,积极与检察院沟通。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2-27 17:08
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回复时间: 2009-02-27 18:31

   检察院应该证明在你们抓获犯罪嫌疑人时,他砍伐的树木已经达到了量刑标准。而且,即使达到了标准,也不能说你一定就涉嫌了犯罪,因为树木的体积要经过测量才能确定,建议你聘请律师为你辩护。
回复时间: 2009-02-27 19:12
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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