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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故提前终止我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广东-广州 10-28 18:14  悬赏 10  发布者:BDZ3044 回答:(1)
我是从2008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后2009年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但是到现在2010年公司认为我不适合在继续工作,有意愿要与我取消劳动合同,请问该公司是否合法?该公司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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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0-29 13:20
不合法,公司应支付你补偿金,标准为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按照二倍的标准补偿你。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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