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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房产
04-17 20:18 悬赏 0 发布者:njxiao……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南京 回答:(3)
我的房子是2009年4月购买(有贷款),和前妻是2010年12月结婚,现因感情不合办理离婚,前妻要求分割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房屋增值她要求从我买房日开始计算,而我认为只能从结婚时开始计算,离谱的是本地法院这个问题也搞不清楚,有的法官赞成从结婚算,有的法官赞成从买房时计算,到底应该怎么算呢?
问题补充:
另:婚姻续存期间我和朋友注册了一间公司,注册资金50万,我占60%股份,她要求分割注册资金50万的60%的一半,即50万*60%=30万除2=15万元,而我认要分割也只能分割股权,并不能直接以现金的方式分割,何况虽然当时注册公司时是50万注册,但资金来源是外借,注册完后也还掉了,不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去注册。现在公司实际价值并没有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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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江苏-南京]
- 潘超律师
- 电话:13675117039
- 5164积分
回复时间:2014年04月17日 20时58分
按照结婚领证的日期计算房产价值,分割股权不能分注册资金,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有需要会再联系的。
其它答案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 7140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4-17 20:25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于你这种情况,共同还贷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的,而结婚登记后产生的财产为共同财产,相应的这部分房屋增值应当是从结婚之后开始计算的,即从2010年12月开始计算更为合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于你这种情况,共同还贷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的,而结婚登记后产生的财产为共同财产,相应的这部分房屋增值应当是从结婚之后开始计算的,即从2010年12月开始计算更为合理。
追问:
现在已开庭了,本地法官倾向于从买房之日开始计算,如果是这样判下来,上诉的话,您做为辩护律师,辩护改判为从结婚时间开始计算有把握吗?还有我那个关于公司的问题,麻烦你看看。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4-17 20:37
从买房之日起计算!只要要就分割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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