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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压煤土地地面附着物(桃树)补偿条例

山东-枣庄 04-18 12:25  悬赏 0  发布者:155647…… 给我留言  回答:(2)
矿区压煤土地地面种值的果树(桃树),10年矿区进行登记,登记桃树为初果期,按照有关规定应如何补偿
问题补充:
同一年种值的,同一时登记的,别人是按大树,小树登记的,我们家写的是初果期,别人都是300元一棵,到我们家就成了50元,矿区有关人员说是那之前没有初果期的说法,如果没有的话为什么要写初果期,登记完难道不审核吗?登记人员犯的错误难道要我们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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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18 14:34
结合具体情况处理的
回复时间: 2014-04-19 08:51
果树分为:
 盛果期:补偿400-500元/棵;地径:6cm,树冠直径:2米
 初果期:260-300元/棵;地径:6cm以下,树冠直径:1米
 幼苗:40-50元/棵;地径:3cm以上。
 苗木:3-4元/棵;地径:1.5cm以上。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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