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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时效

浙江 04-20 01:54  悬赏 0  发布者:全中奖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11年11月13日到一公司工作,签订了2011年11月13日至2014年11月12日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1个月。今年3月2号在公司与同事发生口角,然后公司将我解雇。现在我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主张2011年11月至2014年2月的住房公积金由公司缴纳,是否超过时效?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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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20 09:07
这是可以申请仲裁的
追问:

仲裁委人员讲,公积金归住房公积金执法部管,可公积金执法部讲,这方面也没有,明为的有效法律文件来约束,只说去调查,有点推卸责任。还有何办法可维权么,谢谢!

回复时间: 2014-04-20 12:38
你们合同约定公积金了?
追问:

合同中没有约定,公司只给部分员工缴纳了公积金,劳动仲裁也不于受理。想请教下,浙江省有没有出台过企业可给部分员工缴纳公积金的文件规定呢,谢谢!

回答:

没有合同约定,怎么要求强制呢。

追问:

网站上的招聘信息是否有法律效力,公司否定了网上招聘的工资待遇与福利待遇,称网站信息不是公司人事部发布的。想请教下,浙江省有没有出台过企业可给部分员工缴纳公积金的文件规定呢,谢谢!

回答:

没有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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