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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返还房屋继承分割

江苏-南京 04-23 12:58  悬赏 0  发布者:bossco…… 给我留言  回答:(3)
1、十九世纪初期,兄弟4人合买一处平房院落(房屋蓝图上产权人为4兄弟).
2、十九世纪中期,大概40年代至60年代期间,国家对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即充公没收。(现为公租出租于多户人家居住)。
3、70年代至90年代,产权人兄弟4人及其配偶、兄弟姊妹相续去世,此房屋也没有进行要回。
4、2000年之后政府落实上述充公房屋的返还工作,房屋产权人子女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5、2004年子女们进行房屋分割协商并签订协议平均分配(协议未公证)
子女明细:老大---2子女
                老二---6子女
                老三---2子女
                老四---1子女
6、2014年城中房改造,此房屋即将拆迁,政府部门决定房屋不做归还处理,按面积以经济补充作为拆迁安置方案,子女因经济分割产生想法,推翻了04年的协议,现阶段无法协商。
请问此类遗留财产因如何分割?(纠结问题主要在于是按照产权人4兄弟分配,还是按照现在继承人11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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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23 14:14
这是可先收集证据的
回复时间: 2014-04-23 15:44
应当按照4份分,如果继承人已经死亡的,由他的子女代位继承属于他的份额。
回复时间: 2014-04-23 14:58
产权人四均份  每个继承人继承其父亲那一份 不是11人平均分配该房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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